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网址:http://www.nmg.gov.cn/zwgk/bmmsxxgk/zzqzfzcbm/czt/fdzdgknr/202012/t20201209_344512.html
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法制办。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规范和提高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提升自治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对象
第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牧业、生物技术、民族医药、生态环境、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支持重大专项设立及实施的前期规划、设计研究;支持国家级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第四条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区外设立的孵化器等单位。支持项目原则上资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战略性、先导性的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小、散、重复。
(二)放管结合,分级管理。进一步明晰地区、部门职责,坚持做好“放管服”,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战略规划、宏观统筹作用,承担地区、部门组织推进、细化实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落实资金管理使用。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其职能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1.核定年度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
2.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3.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自治区科技厅职责
1.根据年度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的10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负责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信用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并于人大批复预算后四十五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预算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3.负责组织项目(课题)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课题)实施;
2.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3.编审项目(课题)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调整时要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会议通过,并有书面记载;
4.落实项目(课题)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
5.负责项目(课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编制项目(课题)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
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课题)执行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方案编制、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盟市以下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在自治区拨付的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根据项目(课题)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资助和奖励两种方式。
资助是指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装备等研究开发活动给予前期、事中的资助。项目资助采取分年度滚动支持,支持年度一般不超过3年。因项目研发需要,可适当延长支持年限和调整资金资助额度(需报科技厅、财政厅审批)。
奖励是指对承担单位自主投入并组织开展有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创新活动事后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资助资金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奖励资金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及设备购置等。
第五章 支出范围
第十条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区所需要的费用。
在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咨询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课题)实际需求,以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和厉行节约为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技项目(课题)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等内部制度。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指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课题)组成员的补贴。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按2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按15%核定;1000万元以上按13%核定。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制定科技项目(课题)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和科技工作重点任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自治区财政厅依据重大专项年度预算、专家评审结果和科技厅资金分配建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盟市财政局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30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将资金下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课题)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资金预算。
项目(课题)资金预算编制包括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支出预算按照第十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确保其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课题)任务书和预算申报书,及时向项目(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违规转包科研项目(课题),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课题)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和附有说明的前提下,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从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课题)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课题)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工作人员等;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课题)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核准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技项目(课题)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在项目(课题)执行中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照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调整,调整时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并留有书面记录,验收时向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目标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制度,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购置教学科研仪器、仪表及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课题)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结合项目(课题)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七章 财务验收与资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执行期满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课题)资金决算,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交申请,提供项目(课题)财务决算和决算报告书,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按照科技项目(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模板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未编报项目(课题)决算和决算报告书,一律不予通过项目(课题)验收。
财务验收会同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应当在项目(课题)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出具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
(二)未对自治区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自治区财政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各司其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确定考评项目(课题),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考评工作,推进实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机制。
探索建立科研项目(课题)绩效评估和科技信用制度,绩效和信用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计划设定、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课题)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科技厅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和成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约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通报、停止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将处罚结果纳入自治区科研信用管理系统,对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将列入黑名单,并视其严重程度限制或永久取消其今后承担项目资格,限制年限最少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3〕1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地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