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组织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财行规〔2023〕5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自治区各民主党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结合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实际,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反馈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区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九条执行。
二、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仍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执行。
三、各单位举办培训应以在常驻地、区内开展为主,确因工作需要须在区外举办培训的,要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各单位要注重培训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减少培训数量,压缩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严控一般性支出,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