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贷款管理,规范贷款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贷款风险,确保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8〕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战略发展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举借的款项。
第三条 学校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种类和期限等。
(二)合法性原则。贷款行为及投向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三)效益性原则。贷款投资应当对项目的预期效益情况进行测算,严格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风险防范原则。应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按时还本付息,降低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贷款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贷款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贷款方案的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效益性和风险性进行论证。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提出贷款方案、办理报批手续、实施贷款及偿还贷款等。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管理部门、工会负责对贷款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一)提出贷款方案。学校有贷款需求时,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贷款方案,报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二)论证贷款方案。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方案进行论证,并做出结论。
(三)审批贷款方案。贷款方案论证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
(四)实施贷款方案。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贷款方案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凡涉及新旧贷款和不同银行之间贷款置换方案的,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可直接请示校长审批。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贷款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贷款用途和额度使用资金,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严禁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贷款额度、还贷计划等纳入预算管理,保证年度资金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学校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保证债务化解和贷款贴息政策在学校的落实,并按照贷款协议合理安排资金,严格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经内蒙古大学党委九届15次会议(2014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