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党委八届124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
2013年5月
目录
内蒙古大学财务基本规则... 1
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办法... 15
内蒙古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7
内蒙古大学经营性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30
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3
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46
内蒙古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4
内蒙古大学财务基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相关财务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领导受校长的委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财务事项。财务制度草案、财务预(决)算和大额经费的投向,须经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并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物形态的管理机构,在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出租、出借、担保、折旧、处置、报损、对外投资等具体事宜。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执行机构,在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在建工程资产实物形态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艺术学院、交通学院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且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制度,并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校投资的独资企业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其财会业务应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学校投资的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设置的财务机构,接受学校投资的独资企业设置的财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投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设置的财务机构接受学校投资的独资企业财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涉及学校公共业务和重要事项的经费,学校统一使用。通过校内预算和相关规定划拨和分配到各部门、附属单位和学院(以下简称“单位”)的经费,学校授权各单位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自主使用,对其所使用经费形成的资产行使使用权,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学校内设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统一确定。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日常教育事业费财务预算和专项经费财务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日常教育事业费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日常教育事业费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自治区财政本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两种形式。
(二)专项经费财务预算,是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专项投资计划编制的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日常教育事业费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专项经费财务预算,必须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投资政策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坚持各种经费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日常教育事业费自治区财政本级部门预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方法编制。
(二)日常教育事业费校内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学校预算必须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务承受能力的赤字预算。对学校拨付和分配给学院的非专项经费,实行二级预算管理。
(三)专项经费财务预算,必须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投资政策导向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严格审核校内各子项目申报单位实际需求,统筹学校各种资源,在专项经费总额度内据实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日常教育事业费自治区财政本级部门预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核后,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并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日常教育事业费校内预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发文公布执行。
(三)专项经费财务预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程序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学校事业发展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日常教育事业费自治区财政本级部门预算调整的,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属于专项经费的预算调整的,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提出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后,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属于日常教育事业费校内预算调整的,单位内部预算内容的调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跨单位预算内容的调整,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调整金额在10万元之内(含1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校长审批;调整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提请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发文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决算是学校根据日常教育事业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和结题(验收)经费报告。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报:
(一)日常教育事业费自治区财政本级部门预算的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
(二)专项经费预算结题(验收)经费(科研经费除外)决算,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日常教育事业费校内预算的决算,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预决算的编报、审批时限
日常教育事业费自治区财政本级部门预决算和专项经费预决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时限编报、审批。
日常教育事业经费上一年度校内预算的决算和当年校内预算,除受到自治区财政拨款控制指标下达迟缓等不可抗力影响外,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年的3月中旬以前提出决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学校党委最迟于3月底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含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含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性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以及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资源及各自的优势,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创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创收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足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工程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科学研究项目等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学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相关制度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本条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相关部门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实物形态和过程管理,负责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应当合理计价,由此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在对相应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转让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政策。
(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对外投资需先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坏账的处理。
(一)资产盘盈,属于货币和存货盘盈的,由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直接由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盘盈的,由使用部门制备清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二)资产盘亏和毁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纪检、审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处理。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资产遗失毁损,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坏账,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学校审计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方案,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处理。对因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资产盘亏、毁损和坏账涉及资产处置报批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外举债,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学校对外举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积极推进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内部成本核算体系的建设和相关体制、机制建设方案的提出。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的财务报告分为日常教育事业费财务报告和专项经费财务报告。日常教育事业费财务报告,包括自治区财政本级部门决算财务报告和校内决算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日常教育事业费部门决算财务报告和专项经费财务报告,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据实编报,经校长或其委托人审核后,如期报送。
第六十一条 日常教育事业费校内决算财务报告,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学校财务运行的实际情况,结合学校整体发展的需要,于次年年初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等规定的指标体系和要求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的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财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审计部门负责健全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健全和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1994年发布的《内蒙古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内蒙古大学财务基本规则》,结合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事业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日常教育事业费校内预算和依据《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大学经营性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到各部门、附属单位和学院(以下简称“单位”)的经费(包括学校统一管理的经费,下同)。
本办法所称学院包括相对独立的系和科研单位。
本办法所称小型零星设备是指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单批购置总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设备。
第三条 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坚持如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各单位当年安排和使用的经费额度不得超出学校划拨和分配的总额度,避免赤字运行。
(二)教育教学成本保障原则。即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在安排和使用经费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证各类教育教学成本的投入。
(三)厉行节约原则。即各单位在安排和使用经费时,提倡节约,避免浪费。
(四)集体决定、公开透明原则。即各单位安排经费使用预算时,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经费使用情况必须公开透明。
(五)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原则。即各单位对学校划拨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校统一管理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发展基金和机动经费四项内容。
(一)人员经费。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伤残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助学金(含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物价补助等)、绩效工资(校内津贴)、职工福利费、校领导用车补助、聘用工解聘补偿经费等。上述经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用于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的补偿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奖励和资助。
(二)专项公用经费。包括校领导差旅费、校领导接待费、学术活动经费、取暖费、水电燃料费、南校区通勤车补助经费等。
1.校领导差旅费和接待费,专项用于学校领导的差旅和接待活动。
2.学术活动经费,专项用于我校承办的大型学术活动。
3.取暖费和水电燃料费,专项用于我校公用水、电、暖、气、煤费用的支付。
4.南校区通勤车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我校南校区通勤车空行、空座的补助。
5.其他专项经费,按照经费确定的用途使用。
(三)发展基金。是指每年度学校根据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财力情况,通过校内预算核定的用于支持学校发展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校舍建设项目的自筹、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的购建、各类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的配套等。
(四)机动经费。是指每年度学校通过校内预算核定的,用于支持不可预见业务的资金。
第五条 党政群、教辅和后勤服务部门(单位)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拨款、专项公用经费拨款、后勤服务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
(一)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1. 日常办公经费拨款。必须用于支付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含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因公出国(境)费、区外考察学习费、车辆运行费、手续费、专用材料费等。不得用该经费为事业编制人员发放个人劳动报酬。
2. 专项公用经费。必须专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开支,不得挤占、挪用。
3. 后勤服务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本部门聘用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4. 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可用于以下业务的开支:
(1)相应业务成本,包括人员成本和公用成本(含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条件经营和出租固定资产创收相关的小型零星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的补偿。其中,人员成本包括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非事业编制人员成本和校外人员成本。对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补偿必须核转到绩效工资(校内津贴)项目方可支付。
(2)本单位日常办公经费和其他业务公用经费的补助。
5. 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必须专项用于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挤占、挪用,且每年年底必须发放完毕。
(二)各类经费的使用标准
1. 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本单位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预算公用经费总额的2%。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等额核减其他经费指标。其中,对有创收收入的单位优先核减其创收经费分成的人员经费。
2. 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
(1)对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补偿的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出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0.5倍。
(2)用于各类人员总成本部分,属于纯劳务性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80%;属于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60%;属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50%;属于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10%。
第六条 各学院的经费。主要包括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研究生管理费拨款、研究生培养费拨款、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其他各类专项业务经费拨款(如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等)、各类学费、各种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等。
(一)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
1.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和研究生管理费拨款。必须足额用于支付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业务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区外学习考察费、车辆运行费、实验室建设费、实验实习费、教师引进和培养费、专业建设费、图书资料购置、学生活动费、小型零星设备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咨询费、手续费、专用材料费等)、教学差旅费、设备维修费、体育维持费,具体使用内容由各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各学院不得将该类经费用于发放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劳动报酬。
2.研究生培养费拨款。必须专项用于导师对研究生培养业务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为,研究生实验实习费、调研及学术交流费、资料购置费、论文答辩费和论文印制费。该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突破规定范围开支。
3.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拨款。必须专项用于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挤占、挪用,且每年年底必须发放完毕。
4.其他相关专项经费拨款,必须专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开支,不得挤占、挪用。
5.各类学费和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可用于以下业务的开支:
(1)相应业务成本,包括人员成本和公用成本(含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条件经营和出租固定资产创收相关的小型零星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的补偿。其中,人员成本包括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非事业编制人员成本和校外人员成本。对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补偿必须核转到绩效工资(校内津贴)项目方可支付。
(2)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经费的补助。
(3)学科建设经费的补助。
(4)特殊人才引进经费。
(二)各类经费的使用标准
1. 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经费,不得低于学校投入的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额度。
2. 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学院教育事业经费校内预算公用经费总额的2%。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等额核减其他经费指标。其中,对有创收收入的学院优先核减其创收经费分成的人员经费。
3.各类学费和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
(1)用于本校事业编制人员成本补偿的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出普通本科生教学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0.5倍。
(2)各类学费分成,用于各类人员总成本部分不超过分成经费的60%。
(3)各类经营性收入分成,用于各类人员总成本部分,属于纯劳务性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80%;属于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60%;属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供服务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50%;属于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不超过分成经费的10%。
第三章 各单位非专项经费的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对学校划拨和分配的非专项经费,必须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部门、附属单位领导集体或院务委员会研究,并划拨到具体使用项目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学校核拨的日常办公经费预算拨款、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和研究生管理费拨款,确定经费使用预算;学校当年预算下达后再按照上述项目拨款指标调整使用预算;相关学费、经营性收入交付学校财务分配后,可以分批确定学院分成经费的使用预算;每年年底学校财务结账前,各单位与财务管理部门清算当年学费、经营性收入分成经费及其使用预算。
第九条 各党政群、教辅和后勤服务部门(单位)的非专项经费的二级预算,必须以部门、单位的名义正式行文并附《党政群、教辅和后勤部门(单位)非专项经费二级预算表》的方式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依据部门、单位文件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第十条 各学院的非专项经费的二级预算,必须以学院院务委员会的名义正式行文并附《学院非专项经费二级预算表》的方式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学院文件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第四章 经费使用的签批
第十一条 学校统管经费的使用签批
(一)人员经费
1.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伤残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费,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方案,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2.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报相关部门核定,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3.助学金(含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评定后,将评定结果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其中,本科生副食补贴部分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核定执行。
4.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的核转,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经校长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5.职工福利费,由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提取。提取后所形成的福利基金的开支,由学校工会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后,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6.校领导用车补助,由党政办公室经办,经校长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7.聘用工解聘补偿经费,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并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二)专项经费
1.校领导差旅费、校领导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经办,经校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2.学术活动经费,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校长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转拨手续。核拨后的学术活动具体开支,由活动组织单位经办,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3.取暖费,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供暖的实际情况核定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4.水电燃料费,由后勤服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5.南校区通勤车补助经费,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达成的协议审核、支付。
(三)发展基金,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四)学校机动经费,由相关单位经办,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经校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经费的使用签批
(一)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的发放,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送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差旅费由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其中,国际差旅费必须经校长审批。
(三)其他经费的使用,可以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也可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业务领导签批。签批后的财务凭单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其中,超标准的公务接待费的签批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管理的维修经费需经分管基本建设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双重签批。
第十三条 关于大额现金开支的特别规定。各单位因大型实习、基层调研及大型会议等确需通过现金办理的业务和结算的,由办理业务的单位提供说明。1万元之内(含1万元)的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1-3万元(含3万元)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3-5万元(含5万元)的由财务分管校长签批;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校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人必须对以下事项负责,签批人有责任予以核实。
(一)差旅费的报销,属于办理公务的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属于参加会议的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方可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二)坚持经费使用的经办人、实物验收人、经费使用人、签批人相分离(即上述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的原则。
(三)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学校总体财务信息定期在校园网公布,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教代会代表通报一次全校财务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各单位的网查密码必须向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公开。各单位每年必须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管理部门要对全校各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艺术学院、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表1
内蒙古大学党政群、教辅和后勤服务部门(单位)非专项经费二级预算表
部门(单位) : 单位:元
学 校 核 拨 和 分 配 经费 |
项目 |
合计 |
办公费 |
印刷费 |
邮电费 |
差旅费 |
维修(护)费 |
小型设备购置费 |
会议费 |
培训费 |
公务接待费 |
因公出国(境)费 |
区外考察 学习费 |
车辆运行费 |
其他 |
相应业务成本 |
备注 |
人员 经费 |
其中: 部门单位内事业编制人员成本 |
公用 经费 |
1.办公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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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性收入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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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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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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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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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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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重点说明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人数、标准等。
2.相应业务成本专指各经营性收入分成所对应的业务成本。
3.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相关业务成本,按照人员经费预算-校内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差额列入“外部人员成本”预算,将部门、单位内事业编制人员成本列入本部门、单位的“绩效工资(校内津贴)”预算,公用经费,直接列入“公用经费”项目预算。
4.差旅费仅列国内差旅费,且区外学习考察费单独列项,不在此项列示。
附表2
内蒙古大学学院非专项经费二级预算总表
学院: 单位:元
学 校 核 拨 和 分 配 经 费 |
项目 |
合计 金额 |
本科生教学经费(四项) |
公费研究生教学经费 |
学科建设费 |
特殊人才引进经费 |
相应业务成本 |
备注 |
小计 |
教学 业务费 |
设备 维修费 |
教学 差旅费 |
体育 维持费 |
人员 经费 |
其中:学院内事业编制人员成本 |
公用经费 |
1 |
2 |
3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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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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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生管理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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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学费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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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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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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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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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性收入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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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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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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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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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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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各学院在做二级预算时应重点说明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人数、标准等。 2.相应业务成本专指各类学费和经营性收入分成所对应的业务成本。 3.学校支持相关业务经费分成经费用于贴补本科、究生教学费用、学科建设费用和特殊人才引进费用。 4.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相关业务成本,按照人员经费预算-校内事业编制人员成本的差额列入“外部人员成本”预算,将学院内事业编制人员成本列入本院的“绩效工资(校内津贴)”预算,公用经费,直接列入“公用经费”项目预算。
附表2—1 内蒙古大学学院本科生教学业务经费预算明细表
学院: 单位:元
学 校 核 拨 和 分 配 经 费 |
项目 |
合计 |
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 |
印刷费 |
邮电费 |
因公出国(境)费 |
会议费 |
区外学习考察费 |
车辆运行费 |
实验室建设费 |
实验实习费 |
教师引进和培养费 |
专业建设费 |
图书资料购置 |
学生活动费 |
小型设备购置费 |
公务接待费等 |
咨询手续费 |
专用材料费 |
其他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1.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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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生管理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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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学费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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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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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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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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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性收入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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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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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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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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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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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第2=3+4+…+20,且与附表2的第5栏对应并相等。
2.差旅费仅列国内差旅费,且区外学习考察费单独列项,不在此项列示。
附表2—2 内蒙古大学学院研究生教学经费预算明细表
学院: 单位:元
学 校 核 拨 和 分 配 经 费 |
项目 |
合计 |
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 |
印刷费 |
邮电费 |
因公出国费 |
会议费 |
区外学习考察费 |
车辆运行费 |
实验室建设费 |
实验实习费 |
学生活动费 |
小型设备购置费 |
体育维持费 |
设备维修费 |
业务差旅费 |
公务接待费等 |
其他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本科生教育基本预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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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生管理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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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学费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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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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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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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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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性收入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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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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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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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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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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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第2=3+4+…+18,且与附表2的第9栏对应并相等。
2.差旅费仅列国内差旅费,且区外学习考察费单独列项,不在此项列示。
内蒙古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发放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内蒙古大学理顺调整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事政策以及《内蒙古大学理顺调整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为事业编制人员履行学校及部门、附属单位和学院(以下简称“单位”)核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等各种劳动报酬。
事业编制人员在核定的岗位职责以外为本单位创收作出贡献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必须纳入本单位校内岗位津贴管理。
第三条 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人员及相应标准变动情况负责核定,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年度预算总额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人事管理部门配合提出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总额,采取单位分别核定,按单位单独列项的方式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总额由学校核拨校内岗位津贴和创收自筹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学校核拨校内岗位津贴,每年度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单位的岗位职责任务核定其校内岗位津贴额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从学校校内岗位津贴年度预算总额中办理经费划拨手续。
(二)创收自筹岗位津贴,是指各单位专业学位教育、双学位教育、留学生教育和软件工程教育、成人教育、经营创收等业务涉及事业编制人员提供人才培养和服务工作取得的劳动报酬。
创收自筹岗位津贴,每年度由相关单位在学校为其分配的经费额度内提出方案,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从学校为相关单位分配的相应经费项目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第七条 校内岗位津贴的发放,必须由学校核定、划拨(含创收自筹转拨)到单位的校内岗位津贴项目开支。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创收业务劳动报酬,由各单位提出方案,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财务管理部门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统一组织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由各单位提出方案,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财务管理部门发放。
第八条 各单位在其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岗位津贴总额内聘请非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完成的,所发放的人员经费列入相应业务成本,同时核减学校核定、划拨、转拨到相应单位的校内岗位津贴额度。其中,高于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津贴标准发放的,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津贴标准核减;低于或等于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津贴标准发放的,按照实际发放额度核减。
第九条 各单位的校内岗位津贴经费与教学经费和办公经费等必须分开使用,不得使用教学经费、办公经费等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条 事业编制人员在学校和本单位核定的岗位职责以外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发放的劳务费,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核定,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列入接受服务的单位的相关业务成本。
第十一条 所有事业编制人员劳动报酬的发放,均由财务管理部门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采用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在《内蒙古大学理顺调整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后,事业编制人员为履行岗位职责任务形成的加班费、误餐费、超工作量补贴及相关专项业务奖励(包括招生、就业、安保、维稳、奖助学工作等部门评奖及学校年终评优等)均纳入各单位的校内岗位津贴额度内,各单位不得在其校内岗位津贴额度之外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劳务费、加班费等各种名目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艺术学院、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大学经营性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学校经营性收入的分配行为,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收入,是指学校各部门、附属单位和学院(以下简称“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条件,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的除《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所涵盖的学费以外的收入。包括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三条 经营性收入的分配坚持如下原则:
(一)责权利匹配原则。即在学校与各单位对经营性收入进行分配时,要确保学校与各单位的责权利匹配。
(二)成本保障原则。即学校对各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进行分配时,要确保为取得收入应支付的成本。
(三)合理创收的激励原则。即学校对各单位在确保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所实施的创收工作,除保障其成本投入得以补偿外,在分配时予以适度激励。
第四条 各类经营性收入的分配比例及成本承担责任
(一)纯劳务性的服务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3:7的比例分配。相应业务全部成本由单位承担。
(二)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4:6的比例分配。相应业务全部成本(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由单位承担。
(三)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4.5:5.5的比例分配。相关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设备维修成本和单价在l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零星设备更新改造成本由单位承担;单价在l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大额更新改造成本及房屋维修成本由学校承担。
(四)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5.5:4.5的比例分配。相关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税收费用、设备维修成本、单价在1万元之内(含1万元),单批购置总价在3万元之内(含3万元)的零星设备更新改造成本和单次造价在3万元之内(含3万元)的房屋维修成本由单位承担;单价在l万元以上和单批购置总价在3万元以上的大宗设备更新改造成本及单次造价在3万元以上房屋维修成本由学校承担。
第五条 各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统一结算,严禁私立账户,隐瞒收入,公款私存和自收自支。
第六条 各单位分成收入,除用于相应业务成本补偿外,可用于本单位相关业务公用经费的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收入及分配政策不适用于学生食堂、校医院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也不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托管的资产租赁收入分配比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艺术学院和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出台的《内蒙古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内蒙古大学不同经营性收入分配标准适用表
类别 |
分配比例 (学校/部门单位) |
适用项目 |
纯劳务性的服务收入 |
3:7 |
咨询服务收入,专家鉴定服务,普通话测试收入 |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收入 |
4:6 |
司法鉴定中心收入,版面费收入 |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收入 |
4.5:5.5 |
会议室出租、服务收入,网查收入,网络服务费,打字复印收入,测试费,上机费收入、体育馆场地出租、门票收入 |
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所取得收入 |
5.5:4.5 |
房屋出租收入,设备(含床铺)出租收入 |
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确保我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内蒙古大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服务等所涉及的研究经费。
(三)其它科研专项经费。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学院(含系、所、中心,下同)及相应职能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下同)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管理;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申请及预算编制培训;配合财务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决算与预算的符合程度进行审核;配合财务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项目财务检查、审计。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业务的核算与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财务培训;组织项目结题财务验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财务检查、审计;会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决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批复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计划任务书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组织采购;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实施产权管理,对无形资产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办理和报销原始凭证审验。
第十条 人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并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规范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学院。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
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验收及日常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各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计划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职能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一)目标相关性。指项目预算应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项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预算的提出应该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
(二)政策相符性。指项目预算编制应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符合,应严格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三)经济合理性。指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类别
(一)来源预算。经费来源有学校自筹配套需求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编制。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支出预算。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其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校内评审
(一)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重点项目,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院、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对其他项目,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报送。科研经费预算经学校评审通过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报送。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化或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立项与入账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立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计划任务书复印件转交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管理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办理财务立项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包括项目预算,下同)和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通知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财务立项手续;其它科研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持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通知单及项目预算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财务立项手续。
同时,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学院提供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及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入账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核对经费项目归属后,书面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依据科研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凭资金到账证明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三)其它科研专项经费由财务管理部门凭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立项信息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造修缮费、协作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11.实验室改造修缮费: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而对实验室及其他设施进行简易改装所需费用。此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
12.协作费: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13. 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纵向科研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用于补偿学校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三)管理费。指学校对未提取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提取的用于补偿学校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以及推广科技成果等方面的费用。管理费提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经费下达部门的规定和比例提取。经费下达部门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到账经费5%的比例提取,其中学校提取3%、校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取2%。
2.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提取,其中学校提取3%、校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取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其中学校提取3%、校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取2%。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原始凭证的规定
(一)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关性。指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必须属于相关科研项目预算所列示的内容,并与项目研究时间相关。
2. 合规性。指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真实性。指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相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业务。
(二)项目负责人对报销票据的相关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预付款(借款)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办理预付资金手续的,可以申请预付款(借款),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按时清理项目预付款(借款)的责任。
(二)预付款(借款)报账、还款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账、还款,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付”的原则,暂停办理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外拨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基本审批程序确定为:项目负责人—学院—财务管理部门。
(二)涉及大额现金和预付款(借款)支付以及特殊业务的,在财务管理部门签批前,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三)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或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经费使用,在财务管理部门签批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特别重要的业务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前需相关学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以下采购内容的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一)单价0.1万元以上或单价虽未达到0.1万元但单批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
(二)单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耗材和动植物购置、工程维修以及出版业务等服务采购;
(三)单批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会议、印刷和课题协作业务;
(四)单批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图书购置;
(五)其它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内容。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采购第二十九条所列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在采购实施前应填写《内蒙古大学货物集中采购申请表》或《内蒙古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集中采购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采购需求,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研发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由教育部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进行管理。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对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单本(套)在300元以上的或单批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折旧、报废、毁损等产权管理,学院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实物管理,确保相应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动产必须经学院登记入册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小型设备、档案和图书相关科研人员可以办理长期借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利用、转让等管理。
第八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存货(如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规范出入库管理。
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存货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存货保管账目。
第三十六条 单批采购存货价值在0.5万元之内(含0.5万元)的,可以由各学院存货管理负责人验收后,凭采购发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列支。
单批采购存货价值在0.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存货管理负责人同时填制存货入库单和出库单,并凭采购发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同时做材料入库账务和领用列支账务。
单批采购存货价值5万元以上的,存货管理负责人填制存货入库单,并凭采购发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材料入库账务;材料领用时,存货管理人员填制出库单报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凭出库单做领用列支账务。
第三十七条 存货出库计价按先进先出法执行。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存货的出入库管理,存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单报财务管理部门,在学校财务账存货科目所反映的存货量较大的情况下不得办理新存货购置的报销手续。
第九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开具与涉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票据开具手续。
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要求我校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可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预借票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时须提供项目合同书,并填报《预借票据申请表》。
(二)《预借票据申请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签批。
(三)票据开出后相关经费应当自开票之日起1个月内到账;对经费不能如期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票据退回财务管理部门;票据开出后2个月经费仍未到账的,财务管理部门可以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经费项目,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票据。
(四)到账金额小于预借发票金额的,项目负责人须索回原票据后,财务管理部门按到账金额重新开具票据。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将应缴纳的税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的直接费用——其他支出项目。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核定,并于开具票据时由财务管理部门代扣。其中,对预借票据的应税业务,需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垫支税费,开票时预扣的税费在经费到账后予以冲回。若横向经费项目余额不足或项目负责人没有承担横向科研经费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垫支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原渠道退回。
第十章 科研经费的结账与决算编制
第四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科研项目的结题通知后,应及时为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账通知。
项目负责人接到结账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冻结其相关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结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结账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报表中的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预算口径一致。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资料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预决算相符。
(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和预决算相符性审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内容的审核;重大、重点项目决算必须经审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
第四十三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项目下达单位对于结余经费不予收回且无特殊规定的,按如下规定管理。
(一)结余经费必须核转到结转研究项目使用。结转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结转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立项。批准立项后的财务立项和经费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结转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三)结转项目的执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校内长效监督机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艺术学院、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2年修订的《内蒙古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校内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内蒙古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结合学校财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包括报销票据管理、款项支付管理和经费报销管理。
第三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计划任务书(含合同,下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章 报销票据管理
第四条 报销票据填写内容完整、规范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规范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其中付款单位名称应为“内蒙古大学”,填制日期应与项目研究期限一致。填制日期与项目研究期限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报销票据应完整、清晰显示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报销票据未列明购物(或服务)明细的,须附购物电脑小票及其复印件;收款单位无法提供电脑小票的,须附加盖收款单位有效印章的清单。
第五条 报销票据来源真实、合法
(一)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二)经办人应通过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或专线电话(区号+12366)查验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章 款项支付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款项支付方式管理。科研经费款项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一)现金支付。科研经费现金支付,一般限于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劳务费、差旅费、单笔0.1万元之内(含0.1万元)的零星业务、异地举办会议的零星开支以及向个人支付的相关业务款项等。
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支付。1万元之内(含1万元)的由财务管理部门审批;1-3万元(含3万元)的由科研及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分管科研校领导签批。
(二)银行转账。除本条第(一)款外,其它付款业务,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含汇付)方式支付。
第七条 预付款(借款)管理。科研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办理预付款(借款)手续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借款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且为学校在职员工。
(二)单笔开支0.1万元之内(含0.1万元)的,原则上不办理预付款(借款)手续,应凭合法票据直接报销。
(三)现金借款范围、额度及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其中,国内差旅费借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出差时间较长需要超额借款的,须在借款用途注明并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业务预付款(借款)的,须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五)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预付款(借款)业务的,须提供出国(境)审批手续。
(六)预付款(借款)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如果在3个月内无法报账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延期报账书面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账期限。
(七)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账,也未履行延期报批手续的,财务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付”的原则,暂停办理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支付手续,并可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借款。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
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项目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科研经费外拨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首次外拨时应当提供项目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
(二)办理经费外拨手续时,应提供合作单位的相关资料。其中,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发票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或资金往来票据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的责任人,应对经费报销的时效性负责。相关业务人员取得票据后,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报销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报销期限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报账经办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委托的本校在职人员或在校研究生,报销时经办人应携带工作证或学生证(校园卡)备查。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签批程序严格按《办法》执行,在具体报销过程中,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凡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在报销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二)凡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内容的,在报销时必须提供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凡涉及存货采购的,在报销时必须提供实物验收和出入库登记手续。
(四)专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报销时须附学院审核盖章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材料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或虽单次采购金额不足0.5万元,但累计向同一供货商采购1万元以上的,在报销时须提供学院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
2.特殊实验材料采购,如向农贸市场个体户、农民购买动物等实验材料,须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须提供学院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并附销售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以及经销点地址。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须附学院审核盖章的测试合同(约定测试内容及收费标准);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测试合同还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七)国内差旅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 国内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06〕129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内财行〔2007〕721号)文件执行。
2. 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交通费,必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报销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伙食补助和公杂补助标准,且报销后不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报销的餐费及交通费,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
3.项目研究出差使用私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桥)费、临时停车费等在报销时须提供经学院审核盖章的书面说明,并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4.租车费。因科研工作需要,租用车辆费用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内租车费可以凭出租车票据实报销。
(2)长途租车费报销,费用在1万元之内(含1万元)的,需提供由项目负责人与车辆出租方签订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盖章的租车合同或协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还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3)特殊情况因科研需要租用私人车辆的,报销时须提供经学院审核盖章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应合同、出租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出租人联系电话。
5. 科学考察费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注册费)应在差旅费中列支。
(八)会议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 会议费是指组织开展学术或项目协调会议发生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预算,并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以及《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在专家咨询费中报销)。
3. 会议费不得列支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费用。
4. 会议费报销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单、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 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开支,确保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
2. 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出国(境)审批文件等资料。且报销凭证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审核。
3. 国际航空机票的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向国外航空公司直接购买机票的凭电子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
(2)向国内中介公司购买机票的凭发票、机票(或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当发票与机票(或行程单)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小金额报销。
(3)上述资料不齐备时,按所提供票据的50%报销。
4. 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临时出国(境)的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执行;中长期(90天以上)出国(境)的按照《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的规定执行。
5. 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开支范围和标准。短期来华人员可参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外专发〔1987〕146号)执行,对突破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开支,需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说明,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校长签批后执行;长期来华人员可按《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试行)》的规定执行。
6.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办法》第六章规定以外的印刷业务支出报销时需附学院审核盖章的合同或协议。
2. 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
(1)单笔金额在500元之内(含500元)的,直接凭发票报销。
(2)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附明细清单。其中,金额在0.5万-1万元(含1万元)的,还须附经学院审核盖章的合同或协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还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3.专业通讯费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报销。
(十一)劳务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劳务费应当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发放。
2.劳务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应当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或学号)、劳务时间、劳务内容、银行卡号(通过校园卡发放的无需提供)、应发金额等内容。
3. 劳务支出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现金发放的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人员200-300/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人员40-80元/人·次。
特殊情况下超过上述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说明,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销。
2.专家咨询费的人员资格要符合规定,专家咨询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应当包括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转账时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联系方式、领取人签字等。
3.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4.专家咨询费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
6. 以单位名义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得在专家咨询费里列支。
(十三)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报销时须附科研管理部门及基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改造修缮方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在审批时应列明经费支出来源及财务编号,并审核开支的真实性。
(二)学院审批。学院要详细审核开支的合理性。涉及货物采购的,还需安排专人对照票据履行实物验收和出入库管理手续。
(三)财务管理部门核算审批。财务管理部门严格票据审核,按规定对开支内容进行核算,并根据开支额度分类审批。
(四)涉及到劳务费、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汽油费、协作费等特殊业务,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前,还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五)对非常规性的或报销单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其他补充材料,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校本部,艺术学院、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内蒙古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提升综合实力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和国家财政部《关于编报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规划的通知》(财教便函〔2012〕36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筹协调,归口分级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核算,即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统一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算管理。
(二)统筹协调,即学校责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统筹协调各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确保各项目按规划进度如期完成。
(三)归口分级,即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资金,分别归口到学科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数字化校园和图书管理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且各级项目负责人逐级负责。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各类项目归口单位牵头提出分类方案,由学校规划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制定综合方案,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呈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后的资金预算是经费收支的依据,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各类各级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所批准的预算项目和内容严格执行。
第六条 国家财政部门审批的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拨付专项资金变动,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事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七条 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原则。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确保用于国家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行为。
第八条 注重时效原则。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经学校财务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经费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合规性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参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用于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项目、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及与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密切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及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条 国库支付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项目执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各级子项目负责人逐级审核-学科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平台和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各级子项目负责人逐级审核-本科生或研究生或留学生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各级子项目负责人逐级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分三类执行。
(一)图书文献保障系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图书管理单位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子项目负责人-数字化管理单位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分管数字化校园工作的校领导。
(三)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分管基本建设业务的校领导-校长。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签批程序确定为,学院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禁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管理部门必须对专项资金各级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计监督,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学校对外出具的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文字材料,必须经学校审计管理部门的审计方可报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必须积极推进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的财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