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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薪酬发放使用模板的通知

2019-02-25 文字:财务处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财务管理系统中发放薪酬的部分模板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类收入,均使用在职/离退休人员劳务费模板(应发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2.校外临时人员发放的各类劳务报酬,均使用临时人员劳务费模板(应发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3.之前系统中的论文答辩费模板监考费模板已禁止使用。

4.原 “学生劳务费发放模板”、“聘用人员劳务费模板”、“学生奖助补(新)模板”、“稿酬模板”未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