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财务管理系统中发放薪酬的部分模板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类收入,均使用“在职/离退休人员劳务费模板(应发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2.校外临时人员发放的各类劳务报酬,均使用“临时人员劳务费模板(应发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3.之前系统中的“论文答辩费模板”、“监考费模板”已禁止使用。
4.原 “学生劳务费发放模板”、“聘用人员劳务费模板”、“学生奖助补(新)模板”、“稿酬模板”未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