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务首页 > 正文

关于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 增值税及暂停相关劳务费申报的通知

2026-10-28 文字:

校内各单位、广大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个人支付属于七类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费时,须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服务,学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起征点及征收率

起征点:自然人按次(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当次(日)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1000元的,按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一自然人在同一日发生多笔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

情形一,校外人员提供劳务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学校无需再次代扣增值税;

情形二,未开具发票的,学校需代扣增值税。

征收率:现行增值税征收率按1%执行。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附加税费具体计征口径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代扣代缴工作安排

1.2026年10月28日17:00关闭财务系统酬金申报模块,同时停止接收校外人员劳务发放报销单。

2.2026年11月1日起,升级财务系统酬金申报模块,预计11月上旬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