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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19-01-07 文字: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公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要求,纳税人需填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一、填报方式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后可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步骤查看附件中的操作指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教职工个人于2019年1月前通过手机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客户端,或者网上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csfw.nmds.gov.cn/portals/web/login)填报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纳税人,对于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无法及时享受减税红利,未准确填报人员信息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二、注意事项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联系电话:12366、4993683、4994142

内蒙古大学财务处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