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经营性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学校经营性收入的分配行为,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收入,是指学校各部门、附属单位和学院(以下简称“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条件,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的除《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所涵盖的学费以外的收入。包括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三条 经营性收入的分配坚持如下原则:
(一)责权利匹配原则。即在学校与各单位对经营性收入进行分配时,要确保学校与各单位的责权利匹配。
(二)成本保障原则。即学校对各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进行分配时,要确保为取得收入应支付的成本。
(三)合理创收的激励原则。即学校对各单位在确保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所实施的创收工作,除保障其成本投入得以补偿外,在分配时予以适度激励。
第四条 各类经营性收入的分配比例及成本承担责任
(一)纯劳务性的服务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3:7的比例分配。相应业务全部成本由单位承担。
(二)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4:6的比例分配。相应业务全部成本(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由单位承担。
(三)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4.5:5.5的比例分配。相关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设备维修成本和单价在l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零星设备更新改造成本由单位承担;单价在l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大额更新改造成本及房屋维修成本由学校承担。
(四)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学校与单位5.5:4.5的比例分配。相关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税收费用、设备维修成本、单价在1万元之内(含1万元),单批购置总价在3万元之内(含3万元)的零星设备更新改造成本和单次造价在3万元之内(含3万元)的房屋维修成本由单位承担;单价在l万元以上和单批购置总价在3万元以上的大宗设备更新改造成本及单次造价在3万元以上房屋维修成本由学校承担。
第五条 各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统一结算,严禁私立账户,隐瞒收入,公款私存和自收自支。
第六条 各单位分成收入,除用于相应业务成本补偿外,可用于本单位相关业务公用经费的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收入及分配政策不适用于学生食堂、校医院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也不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托管的资产租赁收入分配比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艺术学院和交通学院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出台的《内蒙古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内蒙古大学不同经营性收入分配标准适用表
类别 |
分配比例 (学校/部门单位) |
适用项目 |
纯劳务性的服务收入 |
3:7 |
咨询服务收入,专家鉴定服务,普通话测试收入 |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收入 |
4:6 |
司法鉴定中心收入,版面费收入 |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条件提供服务所取得收入 |
4.5:5.5 |
会议室出租、服务收入,网查收入,网络服务费,打字复印收入,测试费,上机费收入、体育馆场地出租、门票收入 |
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所取得收入 |
5.5:4.5 |
房屋出租收入,设备(含床铺)出租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