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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

2015-01-16 文字:侯瑜乾

 

内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借款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库〔2007〕97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学校为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运转所需垫付的款项,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款,预借的差旅费、劳务费以及其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的借出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借款行为责任人。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借款经办人是指办理借款手续的人员。借款经办人必须是与学校存在工资关系的职工、在册学生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经费审批人是指对相关经费项目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包括部门,下同)负责人。

第四条  借款人和经费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作为经费审批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如需借款,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签批。

第五条  借款手续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各单位经费审批人和借款人应当对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借款执行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借款业务内容和额度必须与项目预算相符,无预算、超预算和擅自变更预算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借款。

      (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借款业务实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所借款项未按期冲账的,财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三)专款专用原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四)一致性原则。对外借款业务的收款单位、相关合同签订单位和票据开具单位必须一致。

      (五)现金借款从严控制原则。现金借款按照《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从严控制。

第七条  学校资金支付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适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具体范围如下:

      (一)工程及大宗货物、服务采购。

      (二)部分国际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三)其他相关公用支出。

第八条  借款人借款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借款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借款人的款项支付业务;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借款项目的款项支付业务;超过9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单位的款项支付业务,并可以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借款。

    (二)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借款或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办理冲账手续的,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借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工程及大宗货物、服务采购借款需要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合同。

    (二)办理国际差旅费借款需要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批办单》、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书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经审批的出国差旅费财务预算说明、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

    (三)办理国内差旅费借款需要提供《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复印件(参加会议及培训的差旅费借款还需要提供会议及培训通知复印件)。借款金额按照基本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的估算额扣除可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来确定。

    (四)主办或承办会议(培训)借款需要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单、会议(培训)批准文件、财务预算说明及政府采购手续。

    (五)其他相关公用支出借款,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借款需要提供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经济业务办理借款时还需要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的资金借款一般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学校统管经费除水电暖等常规业务以外的借款由校长审批。

工程借款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工程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审批。凡涉及现金借款的审批还应按照《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经内蒙古大学党委九届15次会议(2014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