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国(境)外商务票据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外商务票据在我校的报销行为,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商务票据,是指我校人员因公务需要,从国外单位或个人购买货物或服务(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规定的范围及额度)后取得的国(境)外有效票据。不包括因公出国(境)取得的国际差旅相关票据。
第三条 国(境)外商务票据报销坚持以下原则:
(一)开具国惯例原则。凡是票据开具地允许报销的票据,原则上可以在我校报销。
(二)资金支付原则。凡须在我校报销的国(境)外商务票据必须以资金实际支付为前提。经办人员在报销时除提供商务票据以外,还需同时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支付凭证或银行对账单等)。
(三)协议前置原则。涉及国际合作的业务票据,在我校仅报销协议约定的应由我校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 国(境)外商务票据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需对国(境)外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境)外票据报销时,需要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外币和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等,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报销的国(境)外票据应为原件。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原件的,项目负责人需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分管领导核实后(在相关说明上签署意见),可以以复印件、扫描件、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代替。
第五条 国(境)外商务票据报销要求
(一)版面费报销应附用稿通知。
(二)购买货物或提供服务报销需附相关合同。
(三)出国(境)期间发生的业务,应与出国(境)的差旅费一并报销。
(四)不得以付款通知代替报销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五)对有疑议的国(境)外票据,经办人需提供开票部门或个人联系方式(电话或电子邮件),以备需要时进行核实。
第六条 学校建立国(境)外票据使用咨询专家库,聘请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专家对国(境)外票据报销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并对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境)外票据报销的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