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6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二、各单位、各部门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符合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范围及标准。
三、未经批准、公示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应当一律取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因教育教学需要确需增加的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应当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说明理由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
附件: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务处
2021年3月1日